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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清城區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公眾參與公告
發布時間:2023-06-05 發布者:gzbuffet 【字體:大 中 小】
2022年2月16日,《清城區中心城區及鄉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調整方案》已經清城區政府常務會議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由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發布(清發改價格(3)【2022】1號),并于2022年4月1日起實施。根據《清城區中心城區及鄉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調整方案》的精神和工作要求,為確保清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工作的順利開展,且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清遠市清城區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并對其進行補充說明以及作輔助性的規定,使《清城區中心城區及鄉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調整方案》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現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形勢下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21〕11號)、《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和《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288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廣州巴菲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受委托承擔《清遠市清城區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風險評估工作。為廣泛聽取社會各方的意見進行公示。
清遠市清城區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確保我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工作的順利開展,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等其他廢棄物。餐廚垃圾以及大件家私收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實施細則所稱“生活垃圾處理費”包含環境衛生清潔服務費、垃圾代運費與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清遠市清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鎮居民和暫住人口等。
第四條 居民以是否產生自來水水費為依據,據當地供水企業反饋的實際情況,按規定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非居民按是否發生開業辦公、生產經營以及其他產生垃圾的行為為依據,按規定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對象以環衛管理部門核定為準。
第五條 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區居民每月每戶收取14元,鎮級居民每月每戶收取12元。以一個居住單元(房號、戶口簿、租賃合同、房產證)為一戶,兩個單元合并使用的視為一戶計算。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生產經營企業(含商業廣場及市場)及商務性酒店、酒樓(含餐廳、飯店、旅業、冷飲店)、娛樂場所等垃圾量較多的經營場所按實際產生垃圾量計征;城區每桶(240L)25元,鎮級每桶(240L)22元,每月產生垃圾量不足一桶的,按照一桶計算。按月計費,計費的依據為每月實際產生垃圾量(以“桶”為計算單位),由區(街、鎮)環衛管理部門核定計算,每半年核定一次。
第七條 個體經營范圍為日雜、糧油、診所、藥店、服裝、家具、生鮮果蔬、鮮花、廢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較少的經營場所,按經營面積分類計征。經營面積少于50平方米的,且產生的生活垃圾量少于2桶(含2桶),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區按每間每月25元收費,鎮級按每間每月22元收費;產生的生活垃圾量大于2桶的,按照本細則第六條執行收費。經營面積(以建筑面積為準)大于50平方米的,按經營面積計算,城區按0.90元/㎡/月計征,鎮級按0.60元/㎡/月計征,按月計費,倉儲、物流園、書城等大面積經營性場所產生垃圾量較少的則按實際產生垃圾量計征,不按面積計征。由供水企業代收的經營場所當月沒有產生用水量的可下月追收或者上門收取。由區(街、鎮)環衛管理部門根據實際經營情況核定計算,每半年核定一次。
第八條 鎮級固定擺賣攤檔,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次計征,每次3元,每月收取上限20元。
第九條 經區(街、鎮)環衛部門批準自運垃圾到轉運站的單位或個體戶,按實際產生垃圾量計收,城區每桶(240L)20元,鎮級每桶(240L)18元。
第十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居民、暫住人員在與本戶、本人居屋相連的處所從事經營服務活動(俗稱“前店后居”),或機關、企事業單位大院內有居民、暫住人員居住的,產生的生活垃圾應與居民、暫住人員產生的生活垃圾分開收集,并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分類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 減免措施和程序:對征收范圍內的烈屬、五保戶、孤寡老人、社會救濟等困難群眾,持相關部門有效證件或證明到屬地環衛部門核準備案后免收居民戶生活垃圾處理費。
對專門安置殘疾人的就業的企業、民政部門管理的福利院由用戶向屬地環衛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原件現場查驗),經核實后從下一次抄表時減半征收其垃圾處理費。
對實行自來水“一戶一表”的居民住戶,無產生水費的經核實無人居住或者無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免收當次抄表時代征的垃圾處理費。
未實行自來水“一戶一表”(包括物業小區二次供水)的居民住戶無產生水費的由用戶自行向相關環衛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無人居住或者無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后,從下一次征收時抵扣當月多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交費者所在區(街、鎮)環衛管理部門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具體執收主體和收費所屬區域范圍由區(街、鎮)環衛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自來水一戶一表居民,按照居民收費標準,委托當地供水企業代收。自來水一表多戶的按實際戶數和收費標準合并收費。
自來水一戶一表非居民,由區(街、鎮)環衛管理部門核定計算每月收費金額,委托當地供水企業代收。自來水一表多戶的按實際戶數和核定金額合并收費。
有物業管理服務的二次供水居民小區、小區臨街商鋪、商業廣場及市場由物業管理服務單位代收代繳。
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所在區(街、鎮)環衛管理部門委托代收的應與代收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執收單位應按稅務部門的相關規定向交費者提供正式票據。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要求按時足額上繳生活垃圾處理費至區財政非稅收入專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審核監督。未及時足額上繳的單位,按滯留財政資金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環衛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57號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并依法催繳。
第十六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項目建設單位名稱和地址
項目建設單位: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鳳翔大道7號環衛綜合大樓三樓304
三、承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咨詢機構名稱和聯系方式
咨詢機構:廣州巴菲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通訊地址:廣州市海珠區東曉南路1512號二樓
聯系人:孔經理 電話:020-34392366 傳真:020-84051161 郵箱:gzbuffet@126.com
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內容
1、對決策風險調查、風險識別的過程和方式方法進行評估;
2、對決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評估;
3、對可能導致社會穩定風險的因素進行評估;
4、對本決策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級,提出改進措施或項目實施建議。
五、征求公眾意見的主要事項、主要方式和截止日期
1、主要事項
(1)本決策對當地社會及經濟發展的影響;
(2)決策對公民個人或家庭自身利益的影響;
(3)本決策可能產生的安全因素與自身利益的影響;
(4)本決策可能產生的環境因素與自身利益的影響;
(5)對本決策的態度;
(6)公眾關心的其他相關問題。
2、主要方式:公眾可以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向上述項目單位和咨詢機構提出自己的意見。
3、截止日期:本公示有效期為自公告之日起10個日歷日內。
廣州巴菲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5日